聲請人為過失致死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日期
2025-02-19
案號
JCCC-114-審裁-174-20250219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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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74 號 聲 請 人 張子涵 上列聲請人為過失致死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 113 年 7 月 26 日為過失致死案件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經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819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不受理,嗣於同年 11 月 1 日復行聲請,經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919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認屬對系爭裁定一聲明不服,而予不受理在案。綜觀本件聲請意旨所陳,係爭執系爭裁定一及二之理由不當,核屬對系爭裁定一及二聲明不服,與憲訴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