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日期

2025-02-19

案號

JCCC-114-審裁-176-20250219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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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76 號 聲 請 人 張家丞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易字第 210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 年度簡字第 961 號、第 1157 號、第 4591 號及同年度審簡字第 1071 號刑事簡易判決(下依序各稱系爭判決二、三、四、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字第 1816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六),均有違憲疑義,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自由權等語,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判決一、四及五業經聲請人提起上訴,現已進入 上訴審理程序而尚未終結;又系爭判決二、三及六,因聲請人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提起而告確定,是系爭判決一至六均非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確定終局裁判,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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