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家暴殺人案件,聲請解釋憲法及暫時處分。

日期

2025-02-19

案號

JCCC-114-審裁-178-20250219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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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78 號 聲 請 人 黃培英 上列聲請人為家暴殺人案件,聲請解釋憲法及暫時處分。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389 號 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2 規定,均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解釋憲法及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系爭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持系爭判決聲 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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