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認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 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日期
2025-02-24
案號
JCCC-114-審裁-191-20250224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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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91 號 聲 請 人 姚辰龍 上列聲請人認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下稱系爭辦法),就新進義勇消防人員之資格,限制為中華民國國民於 10 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已違反比例原則,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並附具相關佐證資料提出於憲法法庭;當事人應於書狀內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條、第 15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4 款至第 6 款及第 15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其聲請意旨,並未敘明何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 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辦法有何違憲之處、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