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申請抵繳遺產稅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日期

2025-02-24

案號

JCCC-114-審裁-193-20250224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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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93 號 聲 請 人 莊進雄 莊雅青 莊惠蓉 莊文華 上列聲請人為申請抵繳遺產稅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219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為達成國家稅收之目的,於贈與人死亡而尚未核課贈與稅之情形時,一律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使相同贈與稅稅捐債務,因贈與人死亡時是否核課贈與稅而存有不同納稅義務人,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量能課稅原則之疑義;(二)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之 1 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對遺產稅課徵標的物增加法律未規定之「經課徵遺產稅」要件,限縮人民納稅方法與抵繳標的價值之計算,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三)確定終局判決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一及二,且未審酌聲請人以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即相當於向國家行使徵收請求權,國家此時應基於誠信原則,同意以合理價值抵繳遺產及贈與稅,故確定終局判決亦有違憲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泛言系爭規定一及二牴觸憲法比例原 則、平等原則、量能課稅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而持一己之主觀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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