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日期
2025-02-24
案號
JCCC-114-審裁-194-20250224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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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94 號 聲 請 人 邱玉子 聲 請 人 樂立本 上列聲請人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訴字第 5555 號刑事判決(下稱原判決),有未依法踐行提示證據或宣讀及告以證據要旨之程序瑕疵,惟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非字第 151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以該程序瑕疵依刑事訴訟法第 380 條規定,顯然於判決無影響,不構成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而駁回檢察總長就原判決所提起之非常上訴。聲請人認確定終局判決所持見解,使聲請人無從就相關證據參與討論及充分辯護,已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防禦權與公平審判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原判決所為之證據價值判斷為爭執 ,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違憲之處,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