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加重詐欺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日期

2025-02-24

案號

JCCC-114-審裁-203-20250224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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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203 號 聲 請 人 許志溪 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僅犯「違背職務失職罪」,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558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所適用之之刑法第 206 條、第 339 條之 4、第 360 條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致聲請人無端介入刑事案件,已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13 年度台上字第 5000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亦有重大瑕疵,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核其聲請意旨所陳,應係就系爭判決一、二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先予敘明。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情形、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及聲請判決之理由及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60 條第 5 款、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違 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本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惟本件聲請書中未見聲請人具體載明系爭判決一及系爭規定之違憲情形、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判決之理由等法定應記載事項,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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