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
日期
2025-01-08
案號
JCCC-114-審裁-21-20250108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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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21 號 聲 請 人 楊景程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及 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1383 號 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 50 條第 1項前段、第 51 條第 5 款及第 53 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未就數罪併罰設有明確有效之公平量刑規範及合併分組規範,業已對特定群體產生差別待遇,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憲法第 8 條及憲法第 7 條,系爭裁定亦因適用系爭規定而違憲,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施用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達一定數 量以上等 6 罪,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3 年確定(下稱甲案);又因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 11 罪,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9 年 2月確定(下稱乙案)。甲、乙兩案先後經檢察官核發指揮書接續執行,聲請人認甲、乙兩案之定刑較不利,請求檢察官重新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經臺灣高等檢察署函復礙難准許,而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經臺灣高等法院113 年度聲字第 544 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認無理由而駁回確定,是本件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四、查系爭規定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 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系爭規定既非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規範,聲請人以系爭規定違憲為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亦無從成立。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