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

日期

2025-02-25

案號

JCCC-114-審裁-212-20250225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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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212 號 聲 請 人 張洪鈞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鄭安妤 律師 張中獻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及 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 年度上更一字第 19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3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未區分個案情節輕重,一律處以 7 年以上之法定刑顯有過苛,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 上字第 5508 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爭執個案未考量犯行是否構成性剝削,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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