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請求給付土地持分差額價金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日期

2025-02-25

案號

JCCC-114-審裁-213-20250225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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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213 號 聲 請 人 葉黃美純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給付土地持分差額價金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 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745 號民事判決( 下稱系爭判決)適用民法第 799 條第 4 項但書規定,與內政部 104 年 4 月 22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41302978 號令(下稱系爭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判決對預售契約關於土地持分方式計算不當;系爭令與民法第 799 條規定相違應受違憲宣告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 上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復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其餘聲請所陳,聲請人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上開民法規定有關「約定」解釋之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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