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詐欺等罪聲請非常上訴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日期
2025-02-27
案號
JCCC-114-審裁-218-20250227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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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218 號 聲 請 人 劉泓志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罪聲請非常上訴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60 條第5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書所載,僅泛稱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703 號 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刑事訴訟法第 1 條至第 512 條規定,未明定「若法官故意不做出裁定之救濟」,係屬違憲,未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持見解及何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