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日期

2025-03-03

案號

JCCC-114-審裁-233-20250303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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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233 號 聲 請 人 曾麗文 訴訟代理人 王朝璋 律師 石佳琪 律師 謝志忠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265 號 判決,所適用之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下稱系爭學倫處理原則)未經大學法及學位授予法授權而制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下稱系爭學倫處理要點)第 4點(下稱系爭規定一)未規範組成員資格及專業性要求,被檢舉人難以預見將由何等資格之委員進行審查,且未區分碩博士論文均適用相同審定委員會組成人數及資格,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平等原則;系爭學倫處理要點第 5 點(下稱系爭規定二)未規範應迴避之事由及申請迴避制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均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係持其主觀意見,爭執系爭 學倫處理原則、系爭規定一及二違憲,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學倫處理原則、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及聲請人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況參照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尚不得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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