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日期
2025-03-03
案號
JCCC-114-審裁-234-20250303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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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234 號 聲 請 人 蔡長達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 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監察院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院台業肆字第 1130706894 號函(下稱系爭函),將司法案件審理程序之不法認定為法律見解,進而認為監察委員之調查權應受司法院釋字第 325 號解釋限制,此一見解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171 條第 1 項規定,牴觸憲法第 97 條及第99 條規定,應受違憲宣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2 項第 7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函並非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為 宣告違憲之判決。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2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