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刑事補償覆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日期

2025-03-03

案號

JCCC-114-審裁-236-20250303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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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236 號 聲 請 人 黃焌柚 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刑事補償覆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113 年度台覆字 第 20 號覆審決定書(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判),及所適用之刑事補償法第 1 條第 7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對於經國家違法羈押而有法定特別犧牲之被害人,認定若其違法羈押之期間已於另案折抵刑期時,即不得請求補償,形同豁免國家責任,過度限制人民之補償請求權,又未類推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4 項及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規定,移送賠償義務機關,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 8 條、第 16 條、第 24 條規定,應受違憲宣告,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 判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判與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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