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 年度他字第 8796 號瀆職等案件,聲 請憲法法庭裁判。

日期

2025-03-05

案號

JCCC-114-審裁-261-20250305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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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261 號 聲 請 人 鍾尚緯 上列聲請人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 年度他字第 8796 號瀆 職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雖為受刑人,但訴訟權與工作權仍受 憲法保障,監獄管理人員卻利用職權壓榨聲請人,使勞作作業數量超出範圍,如拒絕作業,則以違規論處,影響假釋權益,聲請人乃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告,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從未傳喚聲請人,即就聲請人所提告之 113 年度他字第 8796 號瀆職等案,以中檢介重 113 他 8796 字第1139153162 號書函(下稱系爭書函)通知聲請人結案,牴觸憲法,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核係就系爭書函有所不服,而向 憲法法庭聲請釋憲,惟系爭書函尚非上述憲法訴訟法第 59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裁判,聲請人尚不得執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且依聲請人之主張,亦與同法第 1 條所定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其他案件類型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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