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日期

2025-03-12

案號

JCCC-114-審裁-279-20250312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279 號 聲 請 人 丁致良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 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臺中簡易庭 111 年度中秩字第 9 號刑事裁定(聲請人漏繕臺中簡易庭;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5 條第 1 款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秩抗字第 1 號刑事裁定予以駁回,並於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14 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遲至 114年 2 月 17 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其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本庭爰依憲訴法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