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請求分割共有物提起反訴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日期

2025-03-13

案號

JCCC-114-審裁-286-20250313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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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286 號 聲 請 人 陳凌茂子 陳正澤 陳正錦 陳麗娟 陳麗詩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分割共有物提起反訴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踐行實體開庭程序,逕以書面裁定處理反訴案件,且系爭裁定認反訴不應受理時,又未依誠信原則及訴訟經濟原則,告知並給予聲請人合理期間撤回反訴,以保全訴訟費用,致聲請人行使反訴權利,卻須負擔遠逾本訴之費用,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0 條、第 15 條、第 16 條及第 23 條規定,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先予敘明。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裁定並非上開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 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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