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日期

2025-03-18

案號

JCCC-114-審裁-289-20250318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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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289 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繼簡字 第 10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為之事實認定,牴觸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嗣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同院 113 年度家簡上字第 4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且逾期未補正,上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上訴,因認系爭判決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書上固將系爭裁定記載為確定終局裁判,惟聲請 意旨實在指摘系爭判決牴觸憲法,即就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所提起之上訴,因未繳納裁判費而經系爭裁定駁回,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對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至系爭裁定部分,聲請人全未敘明系爭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 四、綜上,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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