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日期

2025-01-06

案號

JCCC-114-審裁-30-20250106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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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30 號 聲 請 人 陳俞志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上易字 第 425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876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最高法院判決),認本件聲請之原因案件被告所為未經合理查證並散布於眾之言論,係對公共事務之立場及意見之表達,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不構成對聲請人名譽權之侵害等見解,違反比例原則及依法審判原則,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又系爭判決未詳實調查,漏未審酌重要客觀之證據,草率形成心證,亦有侵害聲請人訴訟權;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同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此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聲請人曾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767 號民事 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援引系爭最高法院判決之見解,並以原因案件之被上訴人所發表之言論,確實有所本,且係對公共事務為善意之評論,不構成對聲請人名譽權之侵害為由,認聲請人之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經查: (一)確定終局判決雖有援引系爭最高法院判決之見解為論據, 惟系爭最高法院判決並非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法規範,聲請人尚不得持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然確定終局判決所援引之系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已構成確定終局判決法律見解之一部,該法律見解屬法院依法獨立審判、解釋法律之結果,其見解是否合憲,屬裁判憲法審查應一併審酌之範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援引系爭最高法 院判決意旨之見解及其他論斷之指摘,無非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泛言確定終局判決違憲,尚難謂已就確定終局判決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有如何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五、綜上,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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