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地價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429 號判決, 及所適用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 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日期

2025-03-26

案號

JCCC-114-審裁-303-20250326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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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303 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 律師 陳威駿 律師 陳泓達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地價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429 號判決,及所適用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 ,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429 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反一般法律解釋原則,逕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增加法無明文之限制,致實質縮減法律所賦予人民之租稅優惠,而違反憲法第 19 條、司法院釋字第 650、674、692、703、706 及第 798 號解釋所揭櫫之租稅法律主義;對同屬供公眾通行騎樓走廊地之「實設騎樓」與「退縮騎樓而留設無遮簷人行道」實施差別待遇,不僅非為追求正當目的,其目的與手段間更無合理關聯性,違反憲法第 7條平等原則;另容許稅捐機關藉由片面變更法律見解之方式,破壞聲請人之信賴保護,進而補徵過去 5 年差額稅款,已牴觸司法院釋字第 717 號解釋所揭示之信賴保護原則。(二)系爭規定之「騎樓走廊地」就是否包含「退縮騎樓」之部分,不僅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且稅捐機關更屢次前後翻異自身見解,使一般受規範者無所適從,司法機關亦無從審查確認,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顯已牴觸司法院釋字第 777 號解釋所揭示之法律明確性原則。為此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訴法第 60 條第 6 款定有明文。另依憲訴法第 15條第 3 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且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或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執其主觀意見,泛言指 摘系爭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有違、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之論斷有違反一般法律解釋原則、租稅法律主義、平等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情,尚難認對於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以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系爭規定之解釋、適用,有何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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