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移轉管轄抗告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日期
2025-03-27
案號
JCCC-114-審裁-307-20250327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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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307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移轉管轄抗告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情形、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及聲請判決之理由及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60 條第 5 款、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移轉管轄抗告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 度抗字第 171 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行政訴訟法第 275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憲,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惟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僅泛言系爭規定違憲,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應受違憲宣告,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之違憲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等事項,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