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暫時保護令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日期

2025-03-28

案號

JCCC-114-審裁-311-20250328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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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311 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為暫時保護令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暫時保護令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 113 年度司暫家護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同院 113 年度暫家護抗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均未考量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僅屬民事買賣糾紛,徒憑相對人片面之詞,遽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核發暫時保護令,顯有應調查而未調查證據、適用法律錯誤等違失,已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人格權與平等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抗告無理 由予以駁回,聲請人依法尚得對系爭裁定二提起再抗告,卻未提起而告確定,是系爭裁定一及二均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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