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聲請證據保全之再審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日期

2025-03-31

案號

JCCC-114-審裁-324-20250331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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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324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證據保全之再審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聲再字第 300 號 裁定、相關裁判(下併稱系爭裁判)及其等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1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16 條、第 182條、第 273 條、第 277 條與第 298 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等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工作權、訴訟權及財產權等權利,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1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2條、第 23 條、第 24 條、第 80 條、第 159 條、第 160條、第 162 條及第 165 條規定,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 60 條第 6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同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聲請人因不服駁回其抗告之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抗字第 55 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而聲請再審,經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聲再字第 300 號裁定認聲請人未敘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款、第 4 款、第 13 款及第 14 款所規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以聲請人之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泛言系爭規定及系爭裁判違憲,尚難 認對於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以及系爭裁判就相關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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