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恐嚇案聲明疑義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日期
2025-01-08
案號
JCCC-114-審裁-35-20250108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35 號 聲 請 人 劉泓志 上列聲請人因恐嚇案聲明疑義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法定要件,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恐嚇案聲明疑義案件,主張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045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刑事訴訟法第 479 條或第 456 條至第 486 條等規定違憲,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惟查,聲請人尚得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是系爭裁定非屬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