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日期
2025-01-08
案號
JCCC-114-審裁-45-20250108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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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45 號 聲 請 人 王秀琴 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國 字第 2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就聲請人之土地經地政機關錯誤測量一事拒絕給予國家賠償,已侵害人民之生命權及財產權,有違憲疑義等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 度重上國字第 6 號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後,聲請人復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995 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其所陳,係泛稱系爭判決等無視國土地目變界位移災害惡 化等語,客觀上難認已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