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372 號裁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 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日期

2025-01-09

案號

JCCC-114-審裁-46-20250109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46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為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372 號裁定,聲請法規 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關於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372 號裁定 (下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及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及第 20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15 條及第 59 條,有違背憲法第 7 條、第 11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2條、第 23 條及第 165 條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系爭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與憲訴 法第 39 條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本件有關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有關暫時 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