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等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並請 求更正憲法法庭裁定。
日期
2025-01-13
案號
JCCC-114-審裁-55-20250113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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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55 號 聲 請 人 吳徐員妹 吳美華 吳嘉煜 吳嘉豪 吳梁秀英 吳彥緯 吳建成 吳瑞婷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等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 法審查,並請求更正憲法法庭裁定。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等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 2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引用之司法院釋字第 771 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關於繼承回復請求權縱罹於時效,真正繼承人仍得請求回復所有權之見解,已牴觸誠實信用原則、法安定性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侵害其受憲法第 15、16 條所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另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聲字第 1206 號、第 1207 號及第1208 號等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對確定終局判決誤引系爭解釋之違失未予更正,遽認聲請再審不合法予以駁回,亦侵害其受憲法第 15 條、第 16 條所保障之財產權與訴訟權,並牴觸司法院釋字第 177 號、第185 號及第 525 號解釋之意旨,爰聲請憲法審查。 (二)另聲請人前曾以各該確定終局裁判及系爭解釋有上開違憲 情形為由,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291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逾越聲請法定期限及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為由,裁定不受理。惟聲請人於該案之聲請並未逾期且已具體敘明理由,系爭裁定有所不當,爰提出異議,請求更正。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執本件上開違憲理由聲請憲法審查,經系爭裁定 以其未敘明具體理由且聲請逾期為由,予以駁回。本件聲請意旨仍照錄該前案所述之違憲理由,或主張其所述已屬具體,且聲請未逾期云云,請求更正系爭裁定;或指系爭裁定疏未就其所述各節逐一說明而聲請違憲審查,核均係猶執陳詞,且徒憑其個人主觀見解,指摘系爭裁定不當,性質上屬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與上揭規定有違,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