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日期

2025-01-13

案號

JCCC-114-審裁-56-20250113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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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56 號 聲 請 人 魏早建 上列聲請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上訴字第 78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就檢察官未主張,第一審判決亦未審酌之聲請人所犯係累犯一節,逕依職權加以審酌並據以撤銷第一審判決,對聲請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改論累犯並加重其刑,顯牴觸控訴原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並侵害其受憲法第 16 條所保障之訴訟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上開案件,檢察官於第二審審判時已具體指明聲請人所為 應構成累犯之事實,並主張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第二審法院本其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改論聲請人為累犯並加重其刑,尚與控訴原則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無違。本件聲請意旨主張確定終局判決侵害其憲法上之權利,核係以其個人主觀見解,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認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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