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日期
2025-01-03
案號
JCCC-114-審裁-6-20250103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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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6 號 聲 請 人 侯培坤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743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第 6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暨同法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編制表(下稱系爭編制表),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破壞考銓制度、權力分立及憲政秩序,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8 條規定保障之服公職權;(二)確定終局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及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牴觸憲法第 16 條及第18 條規定保障人民訴訟權及服公職權之意旨,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固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惟確定終 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4 項至第6 項,是聲請人自不得持確定終局判決就前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聲請人其餘聲請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第 3 項及系爭編制表,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亦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不合。綜上,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