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偽造文書案件聲明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日期

2025-01-13

案號

JCCC-114-審裁-60-20250113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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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60 號 聲 請 人 劉泓志 上列聲請人為偽造文書案件聲明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對偽造文書判決之文義聲明疑義案 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850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456 條至第486 條等規定,賦予檢察官否准易刑處分之權,有違憲疑義。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卻未提起抗告而告 確定,是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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