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日期
2025-01-21
案號
JCCC-114-審裁-70-20250121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70 號 聲 請 人 李彥廣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認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勞上字第 156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909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就聲請人未依雇主指示前往大陸地區提供勞務,遭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部分,疏未考量疫情期間至大陸地區工作,聲請人可能感染新冠肺炎致死或嚴重損害健康,逕依聲請人所簽署之服務同意書及工作規則內容,認雇主調派聲請人至大陸地區工作屬合法有效,已侵害其受憲法第15 條及第 22 條所保障之生命權與健康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 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聲請意旨僅單純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