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陸委員會間其他請求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 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日期

2025-01-20

案號

JCCC-114-審裁-75-20250120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75 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兼送達代收 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陸委員會間其他請求及其再審事件,聲 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107 號及 111 年度聲再字第 327 號裁定(下依序稱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6 條及第 116 條第 2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二),侵害跨境親子團聚權、訴訟權、平等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等,而有違憲疑義;確定終局裁定二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183 條、第 273條、第 278 條、第 283 條(下依序稱系爭規定三至六),亦有上開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及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一)查確定終局裁定一於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送達聲請人,憲法法庭於 112 年 2 月 14 日收到本 件聲請狀,已逾憲訴法第 59 條第 2 項所定 6 個月 期間,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此部 分聲請應不受理。 (二)次查確定終局裁定二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至三,聲請 人自不得對該規定聲請憲法審查;且核聲請人所陳, 並未具體指摘該確定終局裁定二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 四至六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此部分聲請,依憲訴 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 ,亦應不受理。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之受理要件不合,本 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