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18 號裁定,聲請 憲法法庭裁判。

日期

2025-01-02

案號

JCCC-114-審裁-8-20250102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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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8 號 聲 請 人 鄺定凡 上列聲請人為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18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18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聲請人逾越聲請法定期間,而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惟其聲請因續提再審,聲請期間應以再審計算,並無系爭裁定所稱逾越 6 個月法定期限,乃聲請重新審定。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有違 ,且無從補正,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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