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
日期
2025-01-20
案號
JCCC-114-審裁-82-20250120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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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82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應 記載事項,並附具相關佐證資料提出於憲法法庭;人民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者,應於書狀內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補正;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4 款至第 8款、第 14 條第 4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 113 年 12 月 6 日向司法院提出「司法院解釋 憲法聲請書」,表明係依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及第 173 條等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並有拒絕依憲法訴訟法提出聲請之意,致其聲請法律依據、事項與客體等均不明,聲請書中亦未載明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第 4 款至第 8 款等規定之應記載事項,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所定書狀程式未合,經本庭審判長以 113 年度憲民字第 982 號裁定限期命其依法補正。嗣聲請人於 113 年 12 月 24 日提出「司法院解釋憲法補正及聲請書」,拒絕依法補正合於憲法訴訟法所定程式之書狀。是其聲請不合法定程式,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