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日期
2025-01-24
案號
JCCC-114-審裁-83-20250124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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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83 號 聲 請 人 鄭宗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 院 113 年度國抗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聲國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均未考量聲請人已提出無資力證明文件,逕以聲請人未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事為由,駁回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俱侵害其受憲法第 16 條所保障之訴訟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對系爭裁定一及二分別提起再抗告、抗告 ,卻均未提起而告確定,是系爭裁定一及二均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