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日期

2025-01-24

案號

JCCC-114-審裁-84-20250124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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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84 號 聲 請 人 柳約有 上列聲請人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店小字第 197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同院 113 年度小上字第 137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均認定聲請人名譽權並未因遭公然辱罵「幹你娘」等語(下稱系爭言論)而受侵害,顯已牴觸憲法第22 條保障名譽權之意旨。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無理 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二)確定終局判決已就系爭言論不致使聲請人社會上之評價產 生任何不當影響而侵害其名譽權,予以論述。聲請意旨無視於此,猶執聲請人主觀見解,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云云,尚難認已具體敘明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未合,本庭爰依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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