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日期

2025-02-05

案號

JCCC-114-審裁-88-20250205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88 號 聲 請 人 黃光平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59 號刑 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未能充分反映不法行為之內涵,侵害其人身自由及生存權,違反憲法第7 條、第 8 條、第 15 條及第 23 條,應受違憲宣告;系爭判決因適用系爭規定,亦應受違憲宣告,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確定終局裁判於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且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92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至持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應於前開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6 個月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分別為憲訴法第 59 條第 2 項、第 92條第 2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 106 年度上訴字第 726 號刑事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查本件聲請人所受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係於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且無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依前揭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憲法法庭係於 113 年 10 月 14 日收受本件聲請書狀,本件聲請顯已逾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定法定期限,亦不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五、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92 條第 1 項及 第 2 項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及第 5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