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請求返還房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日期
2025-02-05
案號
JCCC-114-審裁-90-20250205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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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90 號 聲 請 人 張淑晶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返還房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刑人,無法對外聯繫,最高 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仍以其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其上訴,系爭裁定及其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重上字第195 號民事判決均牴觸憲法,應予廢棄,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次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裁定於民國 113 年 3 月 1 日送達聲請人,依 聲請書所蓋之法務部矯正署○○○○監獄收受收容人訴狀章,可知聲請人係於 113 年 10 月 28 日向監所長官提出本件聲請書,而憲法法庭則係於同年月 30 日始收受本件聲請書,是本件聲請已逾越憲訴法第 59 條第 2 項所規定之 6個月不變期間,依前揭規定,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