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過失致死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日期
2025-02-03
案號
JCCC-114-審裁-92-20250203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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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92 號 聲 請 人 吳明華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致死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過失致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原 交上訴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第 7 條與第 23 條,聲請解釋憲法。綜觀聲請書意旨,聲請人應係就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先予敘明。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非系爭判決之當事人,系爭判決自非聲請人依法 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