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公共危險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日期

2025-02-03

案號

JCCC-114-審裁-96-20250203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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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96 號 聲 請 人 胡連庭 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 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公共危險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交 上易字第 155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規定未設有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對聲請人之生存權造成過度限縮,不符憲法第 15 條人民生存權應予保障之意旨;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作為論罪之主要依據,違反憲法第 16 條人民有訴訟權之意旨;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應予廢棄,同時裁定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 見解,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既經不受理,則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已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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