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聲請統一解釋法律。

日期

2025-01-08

案號

JCCC-114-統裁-1-20250108

字號

統裁

法院

憲法法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統裁字第 1 號 聲 請 人 林錫宏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聲請統一解釋法律。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聲請最高 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 113 年 11月 14 日台愛 113 非 1799 字第 11399171851 號函(下稱系爭函)否准其聲請,聲請人認系爭函,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9 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 8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違誤,聲請統一解釋法律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此項聲請,應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3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分別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84 條第1 項、第 3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7 款所明定。 三、經查:系爭函非屬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為 統一解釋之判決;聲請人曾不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979 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確定,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於 111 年7 月 7 日作成,同年 7 月 21 日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遲至於 113 年 11 月 27 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已逾越憲訴法第 84 條第 3 項所定之不變期間,且聲請人並未指摘系爭判決究與何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何確定終局裁判已表示之見解有異。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憲訴法第 84 條第1 項及第 3 項規定要件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項第 4 款及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