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統一見解之判決。

日期

2025-03-12

案號

JCCC-114-統裁-5-20250312

字號

統裁

法院

憲法法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統裁字第 5 號 聲 請 人 山鈺營造有限公司 兼 代 表 人 張秋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勲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2279 號 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適用 2015 年 1 月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下稱系爭規定)之「新規性、確實性」證據,過度限縮解釋再審程序開啟要件,侵害人民請求救濟基本權,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權、第 16條訴訟權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有違憲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規定,於法定不變期間 3 個月內,聲請統一解釋法令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3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1 項、第 3 項、第 85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書中並未載明系爭裁定適用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 解,究與何一不同審判權之終審法院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何等見解有異,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統一見解判決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