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KLDM-110-附民-75-2025022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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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陳美均 被 告 方冠智 陳緒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鄭虹眞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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