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日期

2024-12-31

案號

KLDM-111-基智簡-5-20241231-2

字號

基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基智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惠絜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0日所為 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七「仿冒商標商品及數量」記載 之「仿冒左列商標圖樣之鞋子1雙」,應更正為「鞋子2雙」。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112年6月21日公布增訂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編號七商標名稱「FILA(墨色 )」之「仿冒商標商品及數量」欄中,原記載為「鞋子1雙」,顯係誤載,應更正為「鞋子2雙」,此觀判決理由欄「貳、實體事項三、證據()」第6至7列「仿冒斐樂公司所有商標之鞋子2雙」之記載可知。惟此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