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LDM-111-訴-458-20241125-2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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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媗帆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楊大維 被 告 林宏麟 指定辯護人 鄧啟宏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 30日所為判決之刑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關於合議庭組織欄內「法官顏偲凡」之記載,應更 正為「法官周霙蘭」。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判決之正本,關於合議 庭組織欄陪席法官「法官顏偲凡」之記載,與原本記載不符,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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