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LDM-111-金訴-162-20241014-5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2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9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緒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所為刑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編號九「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之受 判決當事人(被告)「江灝霖、江灝霖」,應更正為「陳緒凡、 江灝霖」。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112年6月21日公布增訂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九「罪名、宣告刑及沒 收」欄,受判決之當事人為「陳緒凡、江灝霖」,本院將第一個受判決被告「陳緒凡」,誤植為「江灝霖」(江灝霖重複贅載),惟此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