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0

案號

KLDM-112-交重附民-15-20241120-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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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劉宥湘 劉佩珍 劉遷良 劉子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傑義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志祥律師 被 告 張碩宏 趙文玥(即趙高楠之繼承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3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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