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KLDM-112-金訴-296-20241004-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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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沁潔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基隆地 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29號、第330號)及移送併辦(福建 金門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8號、第458號、第622號、第83 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揭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 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25分宣判,惟因颱風致政府宣布本轄停止上班,爰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