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KLDM-112-金訴-318-20241101-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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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3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志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4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2   事 實   理 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判決如主 文。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品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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