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KLDM-112-金訴-354-20241206-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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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8119號、112年度偵字第336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 第8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 ,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明智前因疾病不能到庭,而經本院裁定停止審判。 茲因被告於113年11月23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前開停止審判之原因已消滅,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宜亭